2010年 09月 03日 星期五
 
台股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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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07/30 22:08
定義不明 走私條例部分違憲



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010年7月30日電)現行懲治
走私條例中,對管制物品的項目、數量,定義不明確。
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第680號釋憲,認為條例部分內容
違反刑罰明確性與平等原則,宣告違憲,相關規定2年
後失效。

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,私運管制物品進出
口超過公告數量,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台幣
300萬元以下罰金;第3條則明訂,第1項提及的管制物
品定義和數量由行政院公告。

高雄1艘漁船因船長與船員3人在外海向不明人士購
買鮪魚、旗魚,未據實申報遭查獲,3人遭依「懲治走
私條例」判刑半年到1年不等。

3人認為,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告的「管制
物品項目及數額範圍」不明確,違反憲法授權明確性原
則、平等原則和比例原則,聲請釋憲。

根據第680號釋憲案,大法官會議宣告相關規定違
憲。理由指出,懲治走私條例中的管制物品項目和數量
全委由行政院公告,除未規定管制目的,也沒指明數量
限制的考量因素,人民僅憑法條,無法預見走私何種物
品會受罰,認定相關規定違憲,並自解釋日公布後2年
失效。